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2318,2024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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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318號
原 告 楊太馨
被 告 吳格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格林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30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至原告主張被告林正偉、范振聰、王信邦、陳耀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其中被告范振聰現由本院通緝中,待被告范振聰緝獲後再另行審理,被告林正偉、王信邦等2人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辯論終結,是原告對被告范振聰、林正偉、王信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又其中被告陳耀清部分則因原告於該被告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本院112年12月4日以112年度附民字第2318號先行判決駁回,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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