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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18號
原 告 楊太馨
被 告 林正偉
王信邦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3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主張被告吳格林、范振聰、陳耀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其中被告范振聰現由本院通緝中,待被告范振聰緝獲後再另行審理,被告吳格林則因刑事案件部分經本院諭知無罪,是原告對被告范振聰、吳格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又其中被告陳耀清部分則因原告於該被告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以112年度附民字第2318號先行判決駁回,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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