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2322,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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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322號
原 告 蔡麗香

被 告 林玉婷
邵涵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林玉婷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477號判決無罪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又原告雖以被告邵涵郁涉犯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5997號、28034號、33716號詐欺等案件,而對被告邵涵郁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邵涵郁所涉該案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未繫屬於本院,有該案不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揆諸上揭說明,該刑事案件既未繫屬於本院,原告逕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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