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2395,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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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95號
原 告 李雅惠

被 告 穆惠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0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穆惠琴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50號),經原告李雅惠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上開被告之刑事案件雖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然經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載明「若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之規定移送民事庭」,依上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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