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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16號
原 告 楊慧鈴
楊慧敏
楊鴻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洪曉菁律師
被 告 楊瑞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8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而原告提起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楊瑞仁給付新台幣(下同)200萬部分,與本案刑事部分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有關,原告3人就該部分請求確係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就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110萬部分,則與本案刑事部分認定之犯罪事實無關,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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