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2423,2024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423號
原 告 黃師律

被 告 陳聰榮
上列被告因原告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9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上開被告被訴對原告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1月30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91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均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均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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