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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91號
原 告 格箖綠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侯信博
訴訟代理人 林洲富律師
翁偉倫律師
胡東政律師
被 告 蘇圃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2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279號被告蘇圃慷被訴侵占案件,業經判決無罪,按上規定,本件原告格箖綠能有限公司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逕予判決駁回,惟原告業於起訴狀中載明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准予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
爰依上開規定,逕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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