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11號
原 告 台電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張介柏
被 告 羅景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2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