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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21號
原 告 楊莙諺
被 告 陳蕙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1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蕙佳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187號判決無罪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應由本院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但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表示:若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請依法移送民事庭等語,故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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