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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629號
原 告 宋俞蓉
被 告 廖晨歡
簡科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3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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