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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13號
原 告 王淑娟
被 告 金美英
上列被告犯傷害罪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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