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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38號
原 告 陳奕雯
被 告 張鋒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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