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342,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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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42號
原      告  方宥家
被      告  葉峻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7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葉峻宜被訴對原告方宥家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976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既經諭知無罪,就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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