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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69號
原 告 火淑儀
被 告 劉銘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2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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