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95號
原 告 張雅惠
被 告 劉志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志宏被訴詐欺等案件,就原告張雅惠提出告訴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述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