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493,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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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93號
原 告 林明毅


被 告 蔡林頤(原名蔡民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5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4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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