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578,2024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78號
原 告 胡重潤
被 告 高美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19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葉培靚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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