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643,202401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43號
原 告 陳怡君
被 告 林克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4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林克成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主張為須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對被告黃耀明起訴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毋庸移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