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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43號
原 告 陳怡君
被 告 林克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4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林克成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原告主張為須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對被告黃耀明起訴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毋庸移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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