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766,2023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66號
原 告 陳力宇
被 告 劉聖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89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聖猷被訴偽造有價證券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48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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