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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81號
原 告 陳怡君
被 告 劉予瀧
陳絃鎮
張福祥
張力友
劉榮慶
張啟耀
蔣忠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79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而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2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依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行為人為何志浩(對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理後另行裁定),被告劉予瀧、陳紘鎮、張福祥、張力友、劉榮慶、張啟耀、蔣忠洋並非本件刑事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79號詐欺等案件)之被告或共同侵權行為人,復非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依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自非合法有據,應予以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督訓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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