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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17號
原 告 廖凱斌
被 告 劉楓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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