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31號
原 告 陳又禎
被 告 王博弘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26號、112年度簡字第11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