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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71號
原 告 黃明達
訴訟代理人 蔡奕平律師
蔡得謙律師
被 告 李嘉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8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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