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964,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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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964號
原 告 施呈勳

被 告 黃任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對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人,或對未經刑事訴訟認定屬犯罪事實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訴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查原告施呈勳對被告黃任民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報案事實,未據原告施呈勳提起自訴或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及被告黃任民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依上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其附麗,一併駁回。

另本院本件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於刑事案件終結前再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限,是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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