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毅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9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毅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增列「證人鄭美華於警詢中之證述」為證據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徐毅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罪。
㈡、爰審酌⒈被告飲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19mg/dL,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0.595mg/L,已超出標準值,仍無視其他用路人安全,執意騎乘機車,並因酒駕不勝酒力與證人鄭美華之車輛發生擦撞,已然發生實害,所為應予非難。
⒉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⒊被告前無有罪科刑前科紀錄之素行(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17頁)。
⒋被告於警詢時所供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照股
113年度偵字第29996號
被 告 徐毅強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毅強自民國113年2月2日20時許起至翌(3)日2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友人家食用燒酒雞並飲用啤酒4罐,明知食用含酒精成分之食物及飲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旋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
嗣於113年2月3日5時許,途經臺中市東區大振街與建功街交岔路口時,不慎與鄭美華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發生碰撞而受傷昏迷(鄭美華未受傷)。
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將徐毅強送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救治,並於同日5時35分許,對徐毅強實施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119mg/dL,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95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毅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25張及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黃政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