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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翃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6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翃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
被告於本案構成累犯之前提事實,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
而就應否加重其刑之說明責任,檢察官亦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日2年內即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而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277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2月確定,於111年8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屬累犯,然審酌被告所犯構成累犯之前案為傷害案件,與其於本案所犯之公共危險罪,罪名有異,侵害法益亦不相同,可知被告並非重複同一罪質的犯罪,尚難認被告有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於考量累犯規定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後,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不得駕車,猶駕車上路,因此自撞中央分隔島,對往來交通安全造成實際之損害,且其為警查獲時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7毫克,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學識為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673號
被 告 梁翃睿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1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翃睿前於民國111年間,因家暴罪之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1年8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警惕,復自113年7月4日晚間某時許起至同日23時10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街000號「金麗都KTV」店內,飲用啤酒加威士忌加保力達逾量,嗣搭乘計程車返回友人位於臺中市○區○○○街0號之公司處所後,明知飲酒後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隨即自該處駕駛牌照號碼7350-N5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日23時27分許,行經臺中市東區東光路與十甲路交岔路口時,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降低,不慎自撞中央分隔島。
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23時5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7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翃睿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查獲警員職務報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及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
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日【8月/111年】2年內即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賴謝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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