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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偉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偉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何偉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亦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
而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竟漠視自身安危,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於飲用酒類後,仍駕駛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因行車樣態遲緩不穩且未繫安全帶,經警攔檢後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5毫克,實值非難,又被告曾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前案紀錄(不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見速偵卷第13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691號被 告 何偉民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街000號(臺中○
○○○○○○○)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偉民前於民國10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2年2月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構成累犯)。
詎仍不知警惕,自113年7月13日23時許起至翌(14)日3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0號之18夜店內,飲用龍舌蘭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於同年月14日3時30分前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欲返回居所。
嗣於同年月14日3時30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惠文路與向上路交岔路口時,因行車樣態遲緩不穩且未繫安全帶而為警攔查,並發現其身有酒味,遂於同年月14日3時45分許,對何偉民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5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偉民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第四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犯罪現場圖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蔣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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