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交簡,1130,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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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瑞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瑞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王瑞瓏先前已曾於民國94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依法判處罪刑及執行完畢(不構成刑法規定之累犯),仍未能知所警惕,不顧政府機關與新聞媒體均一再宣導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飲酒後會導致對於事物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詎仍為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於飲用啤酒後,未待其體內酒精退去,逕自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其酒後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種類所生之危險更嚴重,嗣因其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而為警攔查,經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後,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所為誠屬不該,應予非難;

惟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而前次犯酒後駕車案件距今已有一段時日,且所幸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害前即已為警查獲,兼衡其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569號被 告 王瑞瓏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瑞瓏前於民國9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未構成累犯)。
詎仍不知悔改,於000年0月0日下午1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之麵攤,飲用啤酒1瓶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
嗣於同日下午2時31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因未繫安全帶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下午2時39分許,測得吐氣中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25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瑞瓏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檢測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檢 察 官 黃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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