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交簡,35,2024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姬有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姬有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表(見速偵卷第37至39頁)」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姬有倫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於100、105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調偵字第1173號為緩起訴處分、及本院以105年度中交簡字第401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之素行。

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若酒後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飲用酒類後,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經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7毫克,被告所為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實值非難。

惟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且本案係經員警攔檢盤查而查獲,幸未肇事致他人受傷或財產損失,暨其自陳受有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商、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速偵字第116號卷第21頁被告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咏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16號
被 告 姬有倫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姬有倫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晚間9時許起至同日晚間11時許止,在其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居處內飲用啤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於翌(30)日凌晨0時5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行經臺中市北屯區太原路與東光路交岔路口時,因其搭載之乘客未戴安全帽而為警攔查,並於同(30)日凌晨1時21分許,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87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姬有倫於警詢、本署偵查中自白不諱,且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份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檢 察 官 陳宜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周晏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