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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銘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銘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之「拘役59日」應更正為「拘役59日(嗣減刑減為拘役29日)」,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孫銘宏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雖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施行,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惟該條之修正與本案之論罪科刑無關,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1069號判決處拘役59日,嗣經同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80號減為拘役29日確定,又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5年度中交簡字第18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二)政府各相關機關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且被告亦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對於飲酒後酒精濃度超出一定標準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法律規範應知之甚稔,竟仍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於飲用酒類後貿然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罔顧公眾交通安全,行為殊值非難,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9毫克,且發生自摔車禍,惟未對他人造成實害之犯罪情節;
(三)被告為國中畢業、無業、長年洗腎、是低收入戶(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及偵卷第76頁之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見偵卷第67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
(四)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辭股
113年度偵字第10657號
被 告 孫銘宏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3
樓之7
居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銘宏前於民國96年、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9日、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案於105年1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
詎猶不知悔改,復自112年10月30日17時許起至同日18時許止,在臺中市西屯區四川路與重慶路口之統一超商桂冠門市,飲用啤酒2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於同日19時許,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欲返回住處。
嗣於同日19時3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號附近,因不勝酒力自摔倒地,孫銘宏經送醫急救,員警據報到場,對孫銘宏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59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銘宏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
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檢察官 李 毓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 郁 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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