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交簡,502,202404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建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1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建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罪。

本院審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六交簡字第7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並審酌被告前案所為公共危險犯行,與本案之犯罪類型、犯罪罪質、目的、法益侵害結果相同,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為本案犯行,可見被告並未因前案刑罰之執行,確實體認其行為之違法性與危害性,法遵循意識及刑罰感應力均屬薄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不得駕車,猶駕車上路,其行為枉顧一般用路公眾之生命財產安全,且其為警查獲時所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學識為大學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142號
被 告 張建州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建州前於民國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0年5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自113年3月24日12時許起至同日17時許止,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0號之住處內,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22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
嗣於同日23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道○號高速公路東向0公里處時,因臉色潮紅為警攔查,發現其酒味濃厚,警方於同日23時46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建州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警員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檢測單、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
審酌被告本案所涉犯罪類型,並非一時失慮、偶然發生,而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檢 察 官 陳文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朱曉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