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 二、查被告原考領有普通小型車之駕駛執照,惟經易處逕註處分
-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依刑法第57條各款情形,綜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 三、酒醉駕車。
-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
-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
-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
-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 一、李易澂無駕駛執照(業經吊銷),竟於民國112年8月9日12
- 二、案經謝雅筑告訴偵辦。
-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易澂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 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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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易瀓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6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易瀓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原考領有普通小型車之駕駛執照,惟經易處逕註處分而註銷,註銷起迄日為民國110年1月29日至111年1月28日,有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稽,是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自用小客車,自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檢察官認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容有誤會。
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經註銷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㈠被告駕駛執照業經註銷仍駕車上路,漠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且實際造成告訴人受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傷勢,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加重其刑。
㈡被告於肇事後,未經有偵查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前往處理之警員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得憑,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依刑法第57條各款情形,綜述如下:審酌被告明知駕照業經註銷,猶率爾無照駕車上路,且其駕車本應遵守交通法規,以維護自身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者之安全,其行經本案路段時,不慎肇事,實屬不該,兼衡被告之過失程度、坦白承認之犯後態度,暨告訴人所受傷勢,雙方迄今尚未和解,再斟酌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琳紫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6299號被 告 李易澂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4樓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5樓 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李易澂無駕駛執照(業經吊銷),竟於民國112年8月9日12時2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區公園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駛至該路段與柳川東路4段交岔路口,欲右轉柳川東路4段時,原應注意汽車行經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右轉,適謝雅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於李易澂車輛右後方,見狀閃避不及,而與李易澂駕駛之前揭車輛發生碰撞,致謝雅筑人、車倒地,因此受有左踝開放性骨折併皮瓣缺損、左足脛後血管、神經、肌腱斷裂、左足跟跟腱斷裂等傷害。
二、案經謝雅筑告訴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易澂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謝雅筑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警員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及監視錄影翻拍照片、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
又被告無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被告犯罪後,於該管公務員發覺前留於肇事現場,並於警方前往處理時,自承為肇事人,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影本1紙附卷可參,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宗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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