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交簡,954,202407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家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家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参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量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朱家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我國主管機關既已透過各傳播媒體多次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之概念,以避免飲酒後之駕駛人因酒精對其意識能力及控制能力之不良影響,造成自身或不特定往來之公眾之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侵害之危險,被告本當知悉上情,卻仍於服用酒類後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0毫克之情形下,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嚴重危及交通安全,殊值非難;

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參以其酒精濃度超過法定處罰標準值不少之程度,及本次飲酒後騎車上路幸未衍生對其他用路人之交通事故等情,再考諸被告前有於102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經撤銷緩起訴處分,並由本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於103年3月12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之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難謂良好;

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現無業等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仙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117號
被 告 朱家成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家成前於民國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0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前項緩起訴經撤銷,由法院判處拘役50日確定(未構成累犯)。
詎仍不知悔改,自113年5月28日22時許起至翌(29)日2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內,飲用高粱酒200毫升後,先坐車返家,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仍於同年月29日4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年月29日4時2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號前時,因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為警攔查後,發現其酒味濃厚,遂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年月29日4時33分許,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0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家成於警詢及偵查時均自白不諱,此外,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健康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份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檢 察 官 鄭仙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韻羽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