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交簡,963,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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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客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客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客文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查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3年5月28日因易科罰金完成而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提示簡表在卷可佐(見偵卷第51頁,本院卷第9至23頁),被告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

本院參酌聲請人已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敘明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記錄及依法應加重之理由(詳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加以闡釋說明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並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罪質雖不同,然其於前案執行完畢不到一個月內,即再犯本案,足徵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酌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及所侵害之法益,對被告適用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大力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且大眾傳播媒體亦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新聞,且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竟漠視自身安危,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於飲用酒類後,仍於日間駕駛自用小客車,經警查獲後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實值非難,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工業,未婚,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以具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171號
被 告 陳客文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臺南市○○區○○路00號世紀大 樓1樓(臺南○○○○○○○○)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客文前於民國112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3年5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警惕,自113年6月4日5時起至同日5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之超級巨星KTV經貿店內,飲用啤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於同日5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返回居所。
嗣於同日5時46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前時,因未依規定繫妥安全帶而為警攔查,並發現其身有酒味,遂於同日5時49分許,對陳客文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7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客文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
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日【5月/113年】內即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蔣忠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惠娟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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