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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莊晨希
被 告 陳宣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中交簡字第21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鄭雅云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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