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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羅逸虹 住○○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00 樓之0
被 告 吳俐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 年度中交簡字第33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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