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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張峻原
被 告 吳佩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中交簡字第3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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