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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楊欣瑜
被 告 潘忠煜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羅羽媛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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