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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3號
聲請人劉謹賢
被告劉竣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中交簡字第9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簡志宇
法官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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