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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玉娥
被 告 鄭雯婷
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被告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之所有權人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以及假執行之聲請,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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