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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原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 尚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2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尚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偽造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黃琛」之署押陸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及更正以下部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㈠補充被告黃尚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為證據。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偽造之署押及數量欄所示「偽造『黃琛』之簽名1枚」,更正為「偽造『黃琛』之簽名2枚」。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8行「於112年1月10日23時12分許,接續在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文書上偽造『黃琛』之署押,及偽造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私文書」,應更正為:「於112年1月10日23時12分許,接續在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文書上偽造『黃琛』之署押,及偽造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私文書」。
㈣理由補充:按偽造之印文、署押,本身如足以表示某種特定用意或證明,乃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其偽造印文、署押之行為,則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54號刑事判決參照)。
查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5所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應受尿液採驗人同意事項登記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等文件上偽造「黃琛」之簽名,由形式上觀之,已足表示其係利用他人名義,表達同意員警採集尿液之意思,該等文件雖係警方事先印製,然被告既於其上簽名確認,足認其有將該等文件內容採為自己一定意思表示之意,應屬刑法第210條規定之私文書。
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等文件,乃執行公務之人員依其職責製作之公文書,被告在該等文件上所為簽名,無非表示認諾其陳述內容之用意,並非屬其私人製作之私文書,故被告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簽名、指印,即與偽造私文書迥然有別,亦無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餘地,僅能論以偽造署押罪。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5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至4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應有誤會。
惟本院訊問時已就上開事項告知被告,被告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31頁),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併此敘明。
㈡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5所示之偽造署押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先後多次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舉動,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之時、地實施,目的係為掩飾身分避免遭警員發覺身分,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
㈣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三級毒品而遭警方查獲,竟隱瞞其真實身分,擅自偽造他人署押,不但誤導檢警機關對於犯罪偵查之正確性,浪擲司法資源,且破壞國家法治秩序,更可能使被害人蒙受不白之冤,惡性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審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事涉隱私,本院卷第31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黃琛」之署名5枚及指印1枚,均屬偽造之署押,爰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潘曉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2643號
被 告 黃尚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黃尚於民國112年1月10日22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吳恩豪,將上開車輛違規停放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路邊,經員警盤查後,發現黃尚、吳恩豪涉嫌施用第三級毒品,黃尚為規避裁罰,於接受員警調查時,冒用其胞兄黃琛之名義應訊,並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12年1月10日23時12分許,接續在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文書上偽造「黃琛」之署押,及偽造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私文書後,復將之交還承辦員警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黃琛及警察機關偵查犯罪與刑案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嗣因黃琛於112年5月3日收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尚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琛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應受尿液採驗人同意事項登記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現場照片、上開車輛照片等證據在卷可佐,足證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係指無造權而不法摹造而言,亦即偽造署押係指未經他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簽署他人之姓名或畫押者,包括以他人之名義按捺指印之情形而言;
又刑法上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倘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著有93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85年度台非字第 14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基此:
㈠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4文件上偽造「黃琛」之署押,僅係作為簽名者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並無其他法律上之用意,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嫌。
㈡被告於附表編號5文件上偽造「黃琛」之署押,由形式上觀之,已足表示被告係利用「黃琛」之名義,表達如附表編號5所示用意之私文書,應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被告就附表編號5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其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為規避裁罰,向員警冒稱其兄長「黃琛」之名義應訊,接續在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文書上偽造「黃琛」之署押,並偽造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私文書後,復將之交還承辦員警而行使之行為,均係基於逃避裁罰之目的,利用同一冒名應訊之機會,在同一司法追訴程序中,主觀上基於單一犯意,客觀上均僅侵害一個法益,且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以單一偽造署押罪及單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偽造署押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具有犯罪時間上之重疊關係,而可評價為一行為觸犯數個相異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5文書上所偽造「黃琛」之署押,均請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潘曉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幸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備註 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案件應受尿液採驗人同意事項登記表 偽造「黃琛」之簽名1枚 偽造署押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偽造「黃琛」之指印1枚 偽造署押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 偽造「黃琛」之簽名1枚 偽造署押 4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及扣押筆錄 偽造「黃琛」之簽名1枚 偽造署押 5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偽造「黃琛」之簽名1枚 偽造用以表示同意接受採尿意思表示之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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