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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原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碧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碧嘉犯竊盜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㈠犯罪事實一第3行至第4行「萊雅緊緻修復日霜」應更正為「萊雅緊緻修護日霜」、第5行至第6行「僅結帳她商品,上開商敏未結帳即欲離開現場」應更正為「僅結帳其他商品,上開商品未結帳即欲離開現場」。
㈡證據部分「現場查獲照片4張」應更正為「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3張、失竊物品照片1張」。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潘碧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而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不僅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並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有不該;
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竊得之物品已發還證人即該店警衛長趙玉琪取回(參贓物認領保管單;
見速偵卷第43頁);
兼衡被告前無任何前科紀錄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見本院卷第13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之財物價值,暨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為家管、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見速偵卷第1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竊得之物品,因已實際合法發還該店警衛長趙玉琪,故依上揭規定,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277號
被 告 潘碧嘉 女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碧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16日14時1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B2之家樂福德安店內,徒手竊取趙玉琪所管領之萊雅緊緻修復日霜1罐、好自在幻彩317 1包、三多女性芝麻鎂複方1份及名糖草莓藍莓風味茶1份(價值新臺幣1160元),得手後,僅結帳她商品,上開商敏未結帳即欲離開現場,為趙玉琪發現報警,並會同警方當場查獲,扣得上開商品(已發還趙玉琪)。
二、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分公司委託趙玉琪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碧嘉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趙玉琪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家樂福交易明細各1份及現場查獲照片4張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竊盜之上開商品由告訴代理人趙玉琪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足佐,因已合法發還告訴代理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温雅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閔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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