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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原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胡勝俞
被 告 宋珮毓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中原簡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方星淵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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