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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智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撤緩偵字第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雅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thuglife」商標帽子壹頂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採證物照片」、「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五二零精品代購批發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雅莉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自民國110年9月16日起至111年7月25日止,基於單一營利之犯意,在密接時間、地點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各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品質改良及品牌經營,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及形象,被告犯行造成商標權人五二零精品代購批發有限公司蒙受銷售損失,妨害市場公平競爭之交易秩序,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所為於法有違。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告業已與五二零精品代購批發有限公司成立調解,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偵卷第103至104頁)在卷可查。
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網拍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五二零精品代購批發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大翔購入之帽子1頂,係被告犯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陳列、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因本件犯行雖獲有新臺幣18,900元元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陳明在卷(偵卷第92頁),並已自動繳回供查扣(查扣卷第17-18頁)。
惟被告已與五二零精品代購批發有限公司達成調解,有上開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案可查,倘被告違反調解內容,五二零精品代購批發有限公司亦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是本院認被告就本案所成立之調解內容,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於本案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撤緩偵字第261號
被 告 陳雅莉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雅莉明知「thuglife」商標,由五二零精品代購批發有限公司(下稱五二零精品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帽子等商品,現仍在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將其陸續向中國不詳買家購入來源不詳之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自民國110年9月16日起至111年7月25日止,使用蝦皮拍賣帳號「woainibud」,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89元代價,透過網路方式,陳列販賣有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訊息,以供不特定買家下標購買,以此方式侵害五二零精品公司之商標權,共計售出約100件商品,獲利1萬8900元。
嗣經五二零精品公司負責人黃大翔發現後於110年10月13日上網購買1頂仿冒「thuglife」商標之帽子,經鑑定認係仿冒品,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五二零精品公司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雅莉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蝦皮購物網站列印資料、告訴代表人黃大翔出具之鑑定意見書含商標檢索資料、蝦皮購物網站提供「woainibud」帳號使用人之基本資料、訂單明細、全家超商付款證明單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雅莉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物品罪嫌。
另扣案之黃大翔所買受仿冒商標商品,係本件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
至被告主動繳回供扣押之犯罪所得現金1萬89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檢 察 官 廖育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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