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曾柏耀、曾郁媗均明知「CrayonShinchan」、「HE
-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查後聲請簡易判
- 理由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柏耀、曾郁媗於警詢及偵查中供
- 二、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
-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二人意圖販賣而透過網
- (三)又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
-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
-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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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智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柏耀
曾郁媗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柏耀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曾郁媗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曾柏耀、曾郁媗均明知「Crayon Shinchan」、「HELLO KITTY」、「LittleTwinStars」等相關商標圖樣,分別係日商雙業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購物袋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上,迄今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又各該商標專用權人所生產之購物袋商品,在國內外行銷多年,品質著有信譽,廣為業界及一般消費大眾所共知。
詎其等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1年7月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12年間應予更正),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98之26號8樓之2住處,連結網際網路至大陸阿里巴巴購物網,以新臺幣(下同)25元至35元不等價格,購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使用相同或近似上揭商標權人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購物袋商品,以每件成本多10至20元不等之價錢,將上開仿冒商品,以蝦皮帳號「una4789」、「iamjuliessr」,透過網路方式在蝦皮購物網站陳列並公開刊登販賣,供不特定人選購以營利;
嗣於112年6月27日,為警持搜索票,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柏耀、曾郁媗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2年2月17日保二(刑三)字第1120002902號函(見警卷第183頁至第184頁)、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見警卷第204頁)、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見警卷第206頁)、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卷第207頁)、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卷第209頁)、本院112年聲搜字第001304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偵查第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現場照片(見警卷第215頁至第225頁)、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12年4月25日、112年9月13日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見警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35頁至第38頁)、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暨所附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見警卷第63頁至第98頁)各1份、蝦皮購物網頁擷圖共82張(見警卷第99頁至第181頁)等件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二人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信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被告二人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此等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二人自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警方於112年6月27日查獲時止,將附表所示商品刊登在蝦皮購物網站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行為顯係出於同一營利之目的,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別,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被告二人彼此間,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二人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混淆民眾對商標形象價值之判斷,影響商標權人正版商品信譽,造成隱形之銷售損失,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及被告二人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前無刑事案件犯罪科行紀錄,素行尚堪良好;
暨被告曾柏耀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112年6月28日詢問筆錄);
被告曾郁媗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行政人員、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9頁112年6月28日詢問筆錄)及被告二人因本案所獲取之利益、所扣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且犯後均坦承犯行,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失,有卷附國際影視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本院電話紀錄表、匯款紀錄等件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37頁),被告二人因一時失慮誤觸刑典,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惟審酌本案犯罪情節,為使被告得確實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謹記本次教訓,避免其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二人分別於本案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國庫支付1萬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
又此乃緩刑宣告附帶之負擔,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爾後如有違反此項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宣告緩刑難收預期效果時,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撤銷被告緩刑宣告,併此指明。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被害人商標權之物品,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品項與數量 商標 審定號 商標 權人 備註 1 仿冒蠟筆小新商標購物袋19件 00000000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12年4月25日、112年9月13日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警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35頁至第38頁、第45頁)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購物袋15件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暨所附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見警卷第63頁至第98頁) 3 仿冒雙子星商標購物袋18件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暨所附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見警卷第63頁至第9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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