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湯智翔明知愷他命(Ketamine)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湯智翔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
- 二、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社會之危
- 三、沒收部分:
-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 (二)另扣案之咖啡包40包及K盤1個,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含有毒品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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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智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1152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湯智翔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湯智翔明知愷他命(Ketamine)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初某日,在不詳地點,以新臺幣3萬7,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曾奕博」,購買愷他命9包(純質淨重15.5295公克)及咖啡包40包(無從證明含有毒品成分),而非法持有愷他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嗣於113年3月18日23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搭乘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因違規停車為警攔查,當場扣得其所有之愷他命9包、K盤1個及咖啡包40包,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湯智翔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1至25、113至116頁、本院中簡卷第34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各1份(見偵卷第19、33至39、97至103頁)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該院113年3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621號、113年3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622號鑑驗書(見核交卷第7至11頁)在卷可考,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社會之危害,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甚鉅,竟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而持有之,助長毒品氾濫之風,所為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及時間久暫,兼衡其個人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7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621號、113年3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622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核交卷第7至11頁),且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又裝放上述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已直接接觸該等毒品而沾染微量毒品成分,無從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二)另扣案之咖啡包40包及K盤1個,卷內並無證據證明含有毒品成分,非屬違禁物,亦無事證可認與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純質淨重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9
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27日
草療鑑字第1130300621號、113年3月
28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622號鑑驗書
第三級毒品愷
他命純質淨重1
5.5295公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①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送驗數量:0.824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701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愷他命
②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3.3853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3.1603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愷他命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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