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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東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30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東杰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天地合補葡萄糖胺飲(龜鹿雙寶)壹盒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沈東杰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有相類之竊盜前科,猶不知自制,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再度隨意竊取他人之物品,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對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安全均有危害,且法紀觀念實屬薄弱,未能自前案記取教訓,猶一犯再犯,亦足見上開刑罰,實難收警惕之效,殊為不該,本非不得予以嚴懲;
惟念被告犯罪時所採之手段尚屬平和,犯後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所竊財物之價值、所造成之損害、迄未與告訴人林孟鈺達成和解並賠償渠損失,暨其於警詢時自述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所竊得之天地合補葡萄糖胺飲(龜鹿雙寶)1盒,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發還予被害人,爰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靖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3006號
被 告 沈東杰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東杰於民國112年7月3日15時13分許,行經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2段與東榮路交岔路口時,見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置物籃內,有林孟鈺放置之天地合補葡萄糖胺飲(龜鹿雙寶)1盒(價值新臺幣27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趁林孟鈺不在現場之際,徒手竊取上該物品得手後,將之飲用完畢。
嗣林孟鈺返回現場後,發現上開物品遭竊遂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孟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東杰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孟鈺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天地合補葡萄糖胺飲(龜鹿雙寶)盒裝示意圖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就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天地合補葡萄糖胺飲(龜鹿雙寶)1盒,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王靖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 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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