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簡,1356,2024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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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356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振南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356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被告賴振南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以113年度中簡字第1356號判決後,已於113年7月10日將簡易判決正本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查,故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而上訴期間為20日,是檢察官之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11日起算20日,其上訴法定期間應於113年7月30日屆滿,然檢察官遲至113年8月13日始提出上訴,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13日中檢介國(容)113請上403字第1139098913號函上之本院收件戳章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而不合法,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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