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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榮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26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榮洲共同犯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林榮洲為張溎倫之舅舅,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2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侵入建築物之犯意聯絡,未經使用人張溎倫同意,於非營業時間,自後門無故侵入林幼華所有供張溎倫經營餐廳之用,位於臺中市○○區○○巷00號1樓之建築物內。
二、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部分,除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 ㈠按住宅原屬建築物之一種,前者指人類日常住居生活作息之場所即供人居住之宅第;
後者指住宅以外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蔽風雨,供人出入,且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而言。
又所謂侵入,係指未得允許,而擅自入內之意,所出入者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固非此所謂之侵入;
但倘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無權居住或無故進入,均不失為侵入(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3757號、82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101 年度台非字第140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查系爭處所之一樓,係餐廳,並非供告訴人住宅使用,二樓才是住家乙節,業據證人張溎倫於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明確(見113年度偵字第32660號卷第75頁),核其性質應屬建築物,而非住宅甚明;
是被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擅自進入其內,自應以侵入建築物罪相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犯侵入住宅罪,容有未洽。
㈡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2名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敘及於此,亦有未合。
㈢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爰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貿然侵入告訴人張溎倫上址建築物,法治觀念實屬淡薄,且被告前有多項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難認良好,迄今復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無積極證據足認有何悔悟之意,本非不得予以嚴懲;
惟斟酌被告雖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然雙方此部分之紛爭非不得經由民事訴訟程序或其他途徑加以解決,兼衡其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係依113年司法首長業務座談會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製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2660號
被 告 林榮洲 男 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榮洲為張溎倫之舅舅,詎其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居之犯意,夥同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2名成年男子,於民國113年5月30日15時30分許,未經張溎倫允許,至張溎倫所營位在臺中市○○區○○巷00號之餐廳,趁該餐廳未營業時,由後門進入餐廳內而妨害張溎倫之居住安寧。
二、案經張溎倫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榮洲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溎倫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職務報告1份及監視器畫面翻照片2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檢 察 官 賴謝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雅君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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