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3,中簡,24,2024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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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佶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欄內所示被告吳佶澄之出生日期,誤載為「民國75年2月14日」,應更正為「民國75年2月17日」。

上開記載顯為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更正內容 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1 原判決被告欄所示被告吳佶澄之出生日期 民國75年2月14日 民國7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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